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散煤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