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已覆盖的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煤区。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和燃用散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