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禁煤区内,除运输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等工业用煤以及过境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外,禁止运输散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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