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销售散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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