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未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