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散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