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6-30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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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散煤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散煤,是在商业服务业、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等领域燃用的煤炭及其... 第三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散煤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散煤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 第六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散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散煤污染防治意识。 第七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散煤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 第八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实现地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 市、... 第九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已覆盖的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煤区。 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十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禁煤区内,除运输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等工业用煤以及过境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外,禁止运输散煤。 第十一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防止遗撒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销售散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 第十三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入禁煤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未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 第十五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在禁煤区内,城乡居民生活燃用散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散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十七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