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入禁煤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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