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散煤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散煤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的散煤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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