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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