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户表计量结算。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安装检定合格的结算水表。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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