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户表计量结算。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安装检定合格的结算水表。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