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需要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