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水单位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用户需要供水单位供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调整用水量、变更用水类别、调整用水范围等,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用户需要供水单位供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调整用水量、变更用水类别、调整用水范围等,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