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供水用水双方权利义务。需要临时用水的用户,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用水手续,签订临时供水用水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