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结算水表进行定期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由用户和供水单位共同委托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误差超过标准的,供水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一个抄表周期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的水费差额,检测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对结算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由用户和供水单位共同委托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误差超过标准的,供水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一个抄表周期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的水费差额,检测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