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补救措施由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迁移、改建费用和补偿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