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挖掘、强夯、打桩、爆破、顶进等施工作业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