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火栓、消防控制阀门等消防供水设施。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专用,除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