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等故障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