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