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岛上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对生活、建筑等垃圾以及养殖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