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完善市政管网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排污区范围外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禁止污水直接排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