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有毒有害废弃物贮存、堆放场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