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七条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园的名称应当体现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按照国家、省有关地名管理规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