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防灾救灾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就近补足面积的原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规划调整。
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按照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依法逐步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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