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公园建设总量、布局与规模。
各县(市、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有条件的乡镇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废弃矿山、河流故道等场所规划建设公园。
各县(市、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有条件的乡镇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废弃矿山、河流故道等场所规划建设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