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