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