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安装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破坏、更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四)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五)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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