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备案该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公安机关申请竣工验收。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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