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已建成公共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在公共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保障树木正常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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