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每年台风季节前应当完成管辖范围内树木的修剪和加固工作。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