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迁移树木的,应当向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迁移: (一)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 (二)修剪无法消除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产生的威胁。 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或者无法迁移、树木死亡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应当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经批准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批准信息,并负责树木的迁移或者砍伐,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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