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 (二)违反管理规定践踏公共绿地; (三)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养殖禽畜、放牧、私搭乱建; (四)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未经许可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 (七)其他损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