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立体绿化由其所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按照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市政公用设施和商业类公共建筑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改建、扩建或者修缮的除外;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