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已建管廊区域内的管线,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必须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管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对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挖掘道路、公路许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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