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四条 管廊工程应当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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