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四条 管廊工程应当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