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五条 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管廊运营单位的确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