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