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