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进员工、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