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定期检验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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