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和激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提供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和多发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以及优先就诊、合理用药指导和预约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四)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远程医疗等居家医疗服务; (五)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诊疗、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 (六)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保政策,为居家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床位,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