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卫生健康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动医养康养结合。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司法行政、教育、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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