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了解和反馈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服务资源信息,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等活动,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