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体系,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养老支付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投入,统筹安排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