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除以下情形外,一级控制线不得调整: (一)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做到规模总量占补平衡、用地质量提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