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依法调整二级控制线: (一)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 (四)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民生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经依法批准办理改建手续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