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向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