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应当对外开放;公共厕所应当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市民使用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和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的设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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